《法书要录》卷四引 唐 韦述 《叙书录》:“ 元悌 等又割去前代名贤押署之跡,惟以己之名氏代焉。”
唐 谷神子 《博异志·许汉阳》:“写毕,令以 汉阳 之名押之。展向前,见数首皆有人名押署,有名 仲方 者,有名 巫 者,有名 朝阳 者,而不见其姓。”
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二商》:“计定,令 二商 押署券尾,付直而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