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书·康诰》:“人有小罪,非眚乃惟终。”
《国语·齐语》:“小罪,讁以金分。”
韦昭 注:“小罪,不入於五刑者。以金赎,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
宋 李清臣 《明责》:“今者之用人,较小罪而不观大节,恤浮语而不究实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