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·惠帝纪》:“爵五大夫、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,有罪当盗械者,皆颂繫。”
颜师古 注:“古者颂与容同。”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年八十以上,八岁以下,及孕者未乳,师、朱儒当鞠繫者,颂繫之。”
颜师古 注:“颂读曰容。容,宽容之,不桎梏。”
宋 杨万里 《与张严州敬夫书》:“纵幽囚,罢逮捕,息鞭笞,去颂繫。”
清 蒲松龄 《聊斋志异·神女》:“生以谋杀论死,备歷械梏;以诸未获,罪无申证,颂繫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