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资治通鉴·后周世宗显德五年》:“庚子,詔诸州併乡村率以百户为团,团置耆长三人。”
胡三省 注:“耆,老也,每团以老者三人为之长。”
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 绍圣 元年,耆户长、壮丁復雇募法,不许以保正长、保丁充代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以里正,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。”
清 黄宗羲 《明夷待访录·胥吏》:“耆长、弓手、壮丁以逐捕盗贼,今弓兵捕盗之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