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文献通考·兵十五》:“七年,定营马係对敌及追盗贼损失者免其赔补;走脱被窃失者,著落本人赔补;若倒毙者,每马以十两为额,令其赔补,名曰赔桩。每年递减一两,至十年者免赔。”
《清史稿·兵志十二》:“凡营马或走脱窃失,责令赔补,谓之赔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