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三》:“凡十道巡按,以判官二人为佐,务繁则有支使。其一,察官人善恶;其二,察户口流散,籍帐隐没,赋役不均。”
《元典章·台纲一·内台》:“户口流散,籍帐隐没,农桑不勤……及贫弱冤苦不能自伸者,委监察并行纠察。”
明 文徵明 《送周君天保知来安叙》:“其事有祠祀,有学校,有传置廥积,有河堤道路,有科差,有籍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