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长的引证解释
- 1.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。
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四:“有一村,多豪户,税不可督,所差户长輒逃去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役法:役出於民,州县皆有常数。 宋 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,以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…… 淳化 五年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。”
清 俞正燮 《癸巳类稿·少吏论》:“ 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云:‘罢里正,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。至有逃亡,使之偿补。为户长者,诚为可悯。’案,‘户长’,今改‘里书’、‘图差’。”
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户长是里正的副手,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……户长由二等户,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。”
- 2. 今谓户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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