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文献通考·征榷六》:“乞詔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,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……如不先经过割,不许投税。”
《元典章·户部五·官田》:“兑田随即过割,承佃人依数纳租。”
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五章一:“凡买置田地,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