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郎瑛 《七修类稿·事物》:“ 金 与 元 国俗,正月十六谓之放偷。是日各家皆严备,遇偷至,则笑而遣之。虽妻女、车马、寳货为人所窃,皆不加罪。闻今 扬州 尚然。而 燕 地正月十六夜之走街,恐亦遗俗也。”
参见“ 走百病 ”。
老舍 《牛天赐传》二十:“学生们开会,学生们走街,学生们演说,学生们男女混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