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史记·汲郑列传》:“ 张汤 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, 黯 数质责 汤 於上前。”
宋 罗大经 《鹤林玉露》卷六:“ 南轩 质责 虞丞相 并甫 不当用 张説。”
明 文嘉 《先君行略》:“人有过,未尝面加质责。”
《后汉书·朱浮传》:“ 浮 以书质责之。”
李贤 注:“质,正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