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典章·户部八·盐课》:“诸偷犯私盐货卖,初犯依例断配,再犯全籍家产,决杖一百七下,仍於手背刺‘盐徒’二字,发付淘金、怙冶等处配役三年。”
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五刑》:“盐徒既决而又镣之,使居役也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元顺帝至正七年》:“官军万数,不能进讨,反为所败,后竟假手盐徒,虽能成功,岂不貽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