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会典·户部·新垦升科分摊》:“四年覆准, 河南 丁银摊入地亩,嗣后遇有报垦升科,将丁银随年别行均摊。十一年议准, 湖北 於 雍正 七、八、九年各属开垦田地新升粮银九千四百一两四钱八分零,抵减 汉阳 等八县重丁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