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余的引证解释
- 1. 受过肉刑;判过刑。
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下六微》:“刑餘之人,何事乃敢乞饮长者!”《史记·孙子吴起列传》:“ 齐威王 欲将 孙臏 , 臏 辞谢曰:‘刑餘之人不可。’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宣和三年》:“ 朱勔 父子,本刑餘小人。”
- 2. 指受过肉刑的人。
《逸周书·大明武》:“六刑餘。”
孔晁 注:“刑餘,赦徒。”
- 3. 指阉人。即受过宫刑的人。
《韩非子·亡徵》:“女子用国,刑餘用事者,可亡也。”
《魏书·抱老寿传》:“丐乞刑餘之家,覆养阉人之室。”
- 4. 南朝 宋 颜延之 骂和尚 慧琳 为刑馀。古代有髡刑,而和尚必须剃光头,故称为“刑餘”。
《宋书·颜延之传》:“时沙门释 慧琳 ,以才学为 太祖 所赏爱,每召见,常升独榻。 延之 甚疾焉,因醉白上曰:‘……此三台之坐,岂可使刑餘居之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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