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后汉书·崔寔传》:“ 钧 曰:‘ 舜 之事父,小杖则受,大杖则走,非不孝也。’”
《通典·刑制中》:“﹝ 梁 律﹞杖皆用生荆,长六尺,有大杖、法杖、小杖三等之差……小杖,围寸一分,小头极杪。”
宋 丁谓 《丁晋公谈录》:“上云:自有百日限,若百日内寻得(金楪子),只小杖亦不可行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