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传上古无肉刑,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犯人以示辱,谓之象刑。
《书·益稷》:“ 皋陶 方祗厥叙,方施象刑,惟明。”
《荀子·正论》:“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,共艾毕,菲对履,杀赭衣而不纯。”
杨倞 注:“象刑,异章服,耻辱其形象,故谓之象刑也。”
《尚书大传》卷一:“ 唐虞 象刑,犯墨者蒙皂巾,犯劓者赭其衣,犯臏者以墨幪其臏处而画之,犯大辟者布衣无领。”
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诘鲍》:“象刑之教,民莫之犯,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。”
《旧唐书·李百药传》:“是以结绳之化行 虞 夏 之朝,用象刑之典治 刘 曹 之末,纪纲既紊,断可知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