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至于县男,则降为乡男。”
《隋书·百官志中》:“﹝ 后齐 ﹞开国乡男、散县男,为从第五品。”
《隋书·礼仪志四》:“﹝ 后齐 册诸王礼:﹞诸王、五等开国及乡男恭拜,以其封国所在方,取社坛方面土,包以白茅,内青箱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