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:声明、工巧明、医方明、因明、内明。见《菩萨地持经》卷三。 北周 庾信 《奉和阐弘二教应诏》诗:“五明教已设,三元法復开。”
唐 玄奘 《大唐西域记·印度》:“七岁之后,渐授五明大论:一曰声明,释詁训字、詮目疏别。二曰工巧明,伎术机关,阴阳历数。三曰医方明,禁呪闲邪,药石针艾。四曰因明,考定正邪,研覈真伪。五曰内明,究畅五乘因果妙理。”
章炳麟 《建立宗教论》:“纵令勤学五明,岂若专门之善於此,则不能无赖於居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