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齐书·乐志》:“ 江 左 咸康 中,罢紫鹿、跂行、鳖食、笮鼠、齐王卷衣、絶倒、五案等伎。”
《魏书·乐志》:“﹝ 天兴 ﹞六年冬,詔太乐、总章、鼓吹增修杂伎,造五兵、角觝……跳丸、五案以备百戏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二》:“户部分掌五案:一曰户税案,二曰上供案,三曰修造案,四曰麴案,五曰衣粮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