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 神宗 讲究方田利害,作法而推行之,方为之帐,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;户给之帖,而升合尺寸无所遗;以卖买,则民不能容其巧;以推收,则吏不能措其姦。”
《元典章·户部五·典卖》:“今后典卖田宅,先行经官给据,然后立契,依例投税,随时推收。”
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:“推收之法,以田为母,户为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