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“丙辰,復郡县田秩,并九亲禄俸。”
《南齐书·武帝纪》:“今区寓寧晏,庶绩咸熙,念勤简能,宜加优奬,郡县丞尉,可还田秩。”
《南史·循吏传·何远》:“田秩奉钱,并无所取,岁暮择人尤穷者,充其租调,以此为常。”
参见“ 田禄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