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秋官·野庐氏》:“比国郊及野之道路、宿息、井树。”
郑玄 注:“宿息,庐之属,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。”
贾公彦 疏:“宿谓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市。直言宿者,举中言之,故云‘庐之属’以包之。”
《后汉书·独行传·范冉》:“行路仓卒,非陈﹝契﹞阔之所,可共前亭宿息,以敍分隔。”
《云笈七籤》卷一○七:“小来与人有隔数岁,便不与人共甌筯饮食。及长,游处宿息,常自然安置。性不嘲调,世中戏謔,一切不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