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:“凡明法,试律七条、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”
《宋史·选举志一》:“八年,进士、诸科始试律义十道,进士免帖经。明年,惟诸科试律,进士復帖经。”
严复 《救亡决论》:“超俗之士,厌製艺则治古文词;恶试律则为古今体。”
姚华 《论文后编》:“排律之长者,韵可累百,是为长排,短则六韵,试律用之。”
参见“ 试帖诗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