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·文帝纪》:“﹝ 文帝 二年﹞九月,初与郡守为铜虎符、竹使符。”
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:“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,长五寸,鐫刻篆书,第一至第五。”
又 颜师古 注:“与郡守为符者,谓各分其半,右留京师,左以与之。”
宋 曾巩 《代宋敏求知绛州谢到任表》:“进闻邦计,出假使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