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并终数为十九,《易》穷则变,故为闰法。”
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:“天终数九,地终数十。穷,终也,言闰亦日之穷餘,故取二终之数以为义。”
王先谦 补注:“ 李鋭 曰:并天九地十,得十九为闰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