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礼·秋官·朝士》:“凡有责者,有判书以治则听。”
孔颖达 疏:“判,半分而合者,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,两家各得其一者也。”
南朝 梁 刘勰 《文心雕龙·书记》:“券者,束也。明白约束,以备情伪,字形半分,故 周 称判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