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胡应麟 《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三》:“该洽之士,或旁参曲证,得其姓名,以慰作者,则不啻遇之旦暮矣。”
清 戴名世 《论史》:“一人也,必有一人之本末。综其始终,核其本末,旁参互证,而固可以得其十八九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