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韩非子·难四》:“五伯兼并,而以 桓 律人,则是皆无贞廉也。”
唐 杜牧 《卢搏除庐州刺史制》:“故行令不如行化,律人不如律身。”
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然用以律己则可,用以律人则不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