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:“律云:‘掠者唯得榜、笞、立。’又令丙:‘箠长短有数。’” 李贤 注:“‘令丙’为篇之次也。《前书音义》曰:‘令有先后,有令甲、令乙、令丙。’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《令丙》有诈自復免,事类众多,故分为《诈律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