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以“雷焕留剑”指截留部分贵重物品的行为。 清 钱泳 《履园丛话·收藏·唐》:“太常之子 湖广 参政名 之伸 者,遂将《灵飞》抵《莲花》以塞其意,参政私将《灵飞》割留四十三行藏于家,意作 雷焕 留剑公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