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周书·武帝纪下》:“詔自 永熙 三年七月已来,去年十月已前,东土之民,被抄畧在化内为奴婢者;及平 江陵 之后,良人没为奴婢者:并宜放免。所在附籍,一同民伍。若旧主人犹须共居,听留为部曲及客女。”
《唐律·户婚中》:“客女,谓部曲之女,或有於他处转得,或放婢为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