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北史·循吏传·苏琼》:“至於调役,事必先办,郡县吏长,恒无十杖稽失。”
唐 张鷟 《朝野佥载》卷五:“设有稽失,众共讁之。”
《新五代史·杂传十七·刘昫》:“ 愚 素恶 道 为人,凡事有稽失者,必指以誚 昫 曰:‘此公亲家翁所为也!’” 宋 曾巩 《殿中丞制》:“丞於殿内参总六尚之官,而察其稽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