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汉书·刑法志》“《书》云‘天秩有礼’,‘天讨有罪’” 唐 颜师古 注:“秩,敍也。言有礼者天则进敍之,有罪者天则讨治之。”
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下》:“臣请五品以上及羣司长官、宰官进敍,吏部、兵部得参议焉。”
明 归有光 《三途并用议》:“今百餘年,寥寥未之见,而专以资格进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