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语·齐语》:“小罪讁以金分,宥閒罪。”
韦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赎,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
《淮南子·氾论训》:“有轻罪者,赎以金分。”
高诱 注:“以金分出金,随罪轻重有分两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