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唐书·裴延龄传》:“又度支出纳,与太府交相关制,出物旬计,见物月计,符按覆覈,有御史以监董之,则财用不得回隐。”
明 张居正 《重修海会寺碑文》:“遂以年月日始事,命□□监董其工役,於中为殿三,皆三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