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催科》:“﹝ 康熙 ﹞三十九年题准:徵粮设立滚单,於纳户名下,註明田亩若干,该银米若干,春应完若干,秋应完若干。分作十限,每限应完若干,给发甲内首名,挨次滚催,令民遵照部例。”
参见“ 滚单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