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 吴自牧 《梦粱录·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》:“却於每卷上打号头,三场共一号,方发往誊録所誊録卷子,依字号书写,对读无差,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。”
《歧路灯》第一○二回:“誊録官送於对读所,谨飭不许一字差讹。对读一毕,由至公堂转於至明堂,分房閲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