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旧五代史·晋书·高祖纪二》:“其 北京 管内盐鐺户,合纳逐年盐利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》:“ 仁宗 时,分 永利东 、 西 两监。东隶 并州 ,西隶 汾州 。籍州民之有鹻土者为鐺户,户岁输盐於官,谓之课盐,餘则官以钱售之,谓之中卖。”
《文献通考·征榷三》:“鬻鹻为盐,大牴鹻土,或厚或薄,薄则利微,鐺户破产不能足其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