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国志·吴志·薛综传》:“县官羈縻,示令威服,田户之租赋,裁取供办。”
宋 苏轼 《上皇帝书》:“当部送者,量远近裁取,以三月刻纳,不取其息。”
明 李东阳 《封太孺人杨母熊氏墓志铭》:“手自织辟,畜鷄豚,易钱穀,为朝夕费。裁取自给,餘悉致京师为旅资。”